万机煌朝·Um创造时间线与盘古模式觉醒时间线
一、Um的创造时间:旧时代早期
Um是万机煌朝最早的一批机体之一。
准确地说,Um的创造时间,是在煌主正式确立“以民为本”制度之后,但尚未进入第一次大抗战之前的这段时期——也就是旧时代早期。
为什么这么早?
因为煌主很清楚一件事:制度要立得住,光靠法律不行,还得有一个能执行的、绝对的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的监察者。法律写在纸上,但如果没人能把它钉进现实,纸永远是纸。
所以他亲手创造了Um。
Um的定位从一开始就不是战斗机体,而是内部监察与清算机体。她的职责是清扫所有滥用权力、压榨平民、贪腐舞弊的高层官员、富商、军阀。她直属煌主,完全独立编制,不受任何科研院、机枢院、军方管辖,不受任何煌朝法律、规则、条约约束,唯一指令来源为煌主本人。
在那个阶段,Um就已经是文明内部最锋利的那把刀。
二、盘古模式的初次觉醒:第一次大抗战前至第一次大和平时期
盘古模式,并不是Um一开始就有的。
但也不是等她被空间乱流卷走之后才第一次出现的。
在Um被卷入空间乱流之前,在整个第一次大抗战前到第一次大和平时期的漫长岁月里,盘古模式曾经出现过,只不过它从未稳定过。
每一次出现,都是在绝境里。
当Um面对无法解决的敌人,当常规手段已经用尽,当再往前一步就是彻底覆灭时,她的核心深处会强行撕开一道口子,让盘古模式短暂地涌出来。
不是完整的盘古。只有一部分。可能是一只手,可能是一道斧影,可能只是一瞬间的、足以扭转战局的爆发。
但每一次使用,都不稳定。
有时候力量涌出来得太猛,会连她自己一起伤到。有时候只持续了几秒就熄灭。有时候刚启动,核心就发出过载警告,逼她强行关闭。
所以她不敢常用。只有在真正无路可退的时候,才会赌上一切,强行打开那道口子。
三、盘古模式的完整觉醒:第一次大和平时期
真正的完整觉醒,发生在第一次大和平时期。
那一次,Um被一场概率小到近乎不可能发生的空间乱流卷走,坠入了一片连时间长河都无法观测的混沌之地。
在那里,她的身体承受着空间的撕扯,全身不同部位处在完全迥异的时间流速里。有的地方极快,有的极慢,有的彻底停止流动。她完全无法动弹,失去了对身体的掌控。
正是在那片混沌中,她想起了自己曾经在记录里无意间记下的一则神话——盘古开天的故事。那个在无数神魔中唯一的特点只是“力量强大”的神明,最终却开辟了一整个世界。
那一刻,她体内的力量核心发生了蜕变。原本呈球形、包裹着金黄色外壳的核心,表面圆壳骤然碎裂,内里透出更璀璨、更炽烈的金光。一道无比健壮的人形虚影从中浮现,手持巨斧,作势要狠狠劈下。
肆虐在她周身的时空乱流,在这一刻回想起了极其遥远的往昔。
她的身体动了。周身的时间流被她的力量强行扰动,周遭的一切规则都在试图阻拦她,却根本拦不住。金色虚影覆盖了她的身形,她在无数世界中锚定了属于自己的时间坐标,回到了过去。
没有特别的响动,她就那样静静地回来了,站在她消失的那座公园里。
从那一刻起,盘古模式不再是不稳定的碎片。它成了Um可以稳定使用、完整驾驭的终极形态。
四、完整时间线整理
阶段 时间 Um状态 盘古模式状态
创造 旧时代早期 被煌主创造,核心使命为内部监察与清算 尚未出现
早期 第一次大抗战前至第一次大和平时期 执行内部监察任务,面对无法解决的敌人时强行使用盘古模式 不稳定,每次使用都有风险,无法持续维持
觉醒 第一次大和平时期 被空间乱流卷走,在混沌中完成核心蜕变 完整觉醒,可稳定使用,成为终极形态
万机煌朝·拐卖与生命尊严特别条例
一、拐卖犯罪处置条例
第一条 基本原则
拐卖,是对人类个体自由、尊严与生命权的极端践踏,是文明肌体上最不可容忍的恶性肿瘤。万机煌朝对拐卖行为采取绝对的、无差别的、不留余地的最高惩治标准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条例所称拐卖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:
· 以暴力、胁迫、诱骗等手段,将任何人类个体带离其常住地或合法监护范围,意图出卖、奴役、强迫劳动、强迫婚姻、强迫生育或用于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;
· 以任何形式参与拐卖链条中的任何环节,包括但不限于:策划、组织、运输、中转、接应、藏匿、看管、销售、购买、中介、提供虚假证件、提供资金支持、提供场所、提供运输工具;
· 任何区域的拐卖行为,无论发生在煌朝本土、殖民星、盟约宇宙或任何与煌朝存在联通关系的区域,一经发现,一律适用本条例。
本条例所保护的对象,包括全体人类公民、人造人、军人、机体,以及所有与煌朝建立宇宙融合或互通关系之宇宙中的人类个体。无论性别、年龄、身份、地位,不区分男性、女性、老人、成人、儿童,一视同仁。
第三条 优先斩首计划
拐卖犯罪一经发现或举报,无需经过常规司法流程的前置审批,直接启动优先斩首计划。
所谓优先斩首计划,其核心含义是:
· 案发区域的所有相关权力节点,无论是否直接参与拐卖,首先全部控制,即刻调查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、推诿、说情;
· 拐卖链条上的所有已知涉案人员,一律先行控制,不得保释,不得取保候审,不得以任何形式暂缓羁押;
· 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。十年后发现,十年后清算。百年后发现,百年后清算。只要人还活着,账就一直在;
· 已经死亡的主犯,其遗产、资产、名下所有关联利益,全部清零清算,其直系亲属中参与协助、隐瞒、受益者,同罪论处。
第四条 唯一刑罚
凡参与拐卖犯罪者,无论参与程度如何,无论处于拐卖链条的哪一个环节,无论其行为是主谋、从犯、协助、默许、受益,一旦查实,仅有一种刑罚:
死刑。
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、减刑、缓刑、假释、特赦。
不得以“未直接造成伤害”“仅提供辅助”“系被胁迫”“有立功表现”“主动投案”“认罪态度良好”等任何理由减轻刑罚。
参与拐卖,就是死刑。没有例外,没有商量,没有余地。
第五条 举报与保护
任何公民、人造人、军人、机体,发现拐卖行为或拐卖线索,均可直接向Um或煌主直属监察体系举报。
举报一经查实,举报人将获得:
· 被拐卖人员全部财产返还后的等额奖励;
· 煌朝官方荣誉勋章;
· 终身优先医疗、优先教育、优先住房待遇;
· 若举报人本身为被拐卖者,除上述奖励外,另授予“文明守护者”称号,并享有终身心理疏导与生活安置保障。
任何对举报人进行报复、威胁、骚扰的行为,一律按拐卖同罪论处。
第六条 区域连带责任
拐卖行为发生的区域,若当地权力机构存在以下情形,相关责任人一律按拐卖同罪论处:
· 知情不报、压案不查、敷衍了事;
· 为拐卖链条提供保护伞、通风报信、销毁证据;
· 以“影响稳定”“经济发展”“招商引资”等任何理由,对拐卖行为进行遮掩、包庇、从轻处理。
第七条 跨宇宙追责
拐卖行为若涉及跨宇宙、跨维度、跨时间线的逃逸,煌朝将启动跨宇宙追责程序。空间所锁定坐标,时间河校准时间线,Um执行最终清算。无论逃往何处,无论跨越多少条时间线,死刑判决不会因距离而失效。
二、生命尊严与阶级平等条例
第一条 基本原则
在万机煌朝,所有人类个体的生命与尊严,不得因任何人的地位、权力、财富、能力、身份、职位之高低而被侵害。任何地位高者,不得以任何形式、任何理由,对任何地位低者进行剥削、凌辱、压榨、迫害或施加非法伤害。
本条例所称“伤害”,包括但不限于:肉体伤害、精神压迫、经济剥削、权力霸凌、人格侮辱、强迫劳动、非法拘禁、以及任何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他人施加的非自愿伤害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条例适用于全体人类个体,包括但不限于:公民、人造人、军人、机体、与煌朝建立宇宙融合或互通关系之宇宙中的人类个体。
无论施害者身处何位,无论其掌握何种权力、资源、武力、影响力,一旦触犯本条例,一律依法处置,绝不因地位而豁免。
第三条 生命权的绝对优先
任何人的生命权,高于一切其他权利。
任何人,无论其身份、地位、能力、贡献,均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。
唯一例外:被剥夺生命者,必须已经经过煌朝法定司法程序,被正式判处死刑。除死刑犯外,任何人的生命,不受任何个体、组织、机构的非法剥夺。
第四条 非法剥夺生命的刑罚
任何人在未经煌朝法定司法程序授权的情况下,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一律适用以下处置标准:
剥夺公民身份,与异族同等对待。
所谓“与异族同等对待”,即:
· 该个体不再享有煌朝公民的一切权利与保护;
· 该个体不再受《平民保护法》《住宅绝对庇护法》等一切保护公民之法律条款的庇护;
· 该个体将被归入异族序列,按《战时必要自卫政策》处置标准处理;
· 该个体的生物信息将从公民数据库中移除,其社会关系、财产、遗产,按无公民身份者处置;
· 该个体在煌朝疆域内,不再享有任何人身安全保障。
此刑罚适用于任何身份的人类个体:公民、人造人、军人、机体,以及与煌朝建立宇宙融合或互通关系之宇宙中的人类个体,无一例外。
第五条 阶级特权的绝对废除
煌朝不承认任何形式的阶级特权。
任何形式的“地位高者可对地位低者随意处置”之观念、制度、行为,均属严重违法。包括但不限于:
· 以“我是上级”“我是长辈”“我是官员”“我是天才”“我是强者”为由,对他人进行压迫、剥削、羞辱;
· 以“对方地位低”“对方没用”“对方不重要”为由,漠视其生命、尊严、权利;
· 以权力、财富、武力、影响力为后盾,对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。
一经查实,按本条例第四条处置。
第六条 举报与监督
任何公民、人造人、军人、机体,发现任何违反本条例的行为,均可直接向Um或煌主直属监察体系举报。
Um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全程记忆核查,还原事件全过程。举报一经查实,被举报者按本条例处置,举报者依《平民保护法》相关规定获得奖励与保护。
任何对举报人进行报复、威胁、骚扰的行为,一律按本条例第四条从重处置。
第七条 权力者的自我约束义务
在煌朝,地位越高,约束越严。
任何掌握权力、资源、武力、影响力的个体或机构,必须主动接受Um的监察与公民的监督。其一切行为,均以“是否维护人类个体的生命与尊严”为唯一评判标准。
煌主本人,亦在此列。
煌主不受本条例第四条刑罚之约束,但其若违背“以民为本”之根本原则,将被概念本身裁决。
三、附则
第一条 条例的不可修改性
本条例所有条款,均以“人类个体生命与尊严的绝对保护”为核心原则,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形式进行修改、弱化、删减。
任何机构、组织、个人,不得以“效率”“稳定”“大局”“特殊情况”为由,对本条例进行变通执行。
第二条 条例的生效与执行
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,全文明同步生效。所有与本条例冲突之旧有法规、惯例、潜规则,一律以本条例为准。
本条例的执行,由Um全程监察,由煌主直属监察体系最终负责。
第三条 条例的最终解释权
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,归煌主直属监察体系所有。
任何机构、个人,不得私自曲解、变通、规避本条例之条款。